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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案說法 | 知名度是否為企業字型大小受反法保護的唯一「稻草」

——評析威爾德摩德公司訴濟南慧邦漢默實業有限公司與濟南漢默特種焊接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案

(本文4823字,閱讀約需10分鐘)

要 旨

企業字型大小通常需具備一定的市場知名度方可給予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而筆者在審判實踐中恰恰就遇到了這樣一個案子,權利人並未就其企業字型大小的知名度提供相應證據,這種情況下是否還對其企業字型大小給予反法上的保護?

案 情

威爾德摩德公司於2012年5月23日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威爾德摩德公司系在美國註冊的合法公司,英文名「Weld Mold Company」,因創始人家族及現任法定代表人姓氏「Hammock」發音為「漢默」,亦稱「美國漢默公司」。公司在鍛造、焊接及模具修復行業處於領先地位,是世界鍛造模具修復行業的創立者和行業標準的制定者,公司網址為。2001年公司進入市場,並在業內獲得較高知名度。2011年,濟南慧邦漢默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慧邦漢默公司)和濟南漢默特種焊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默焊接公司)未經授權,擅自以自己名義在業內權威雜誌《鍛造與衝壓》上發布廣告,將威爾德摩德公司的註冊商標與英文名稱、網址及聯繫方式等信息與慧邦漢默公司、漢默焊接公司的名稱、網站及聯繫方式等信息在同一廣告頁一併刊載,並以較大字體標註「美國漢默『II』代產品」、「漢默特種焊材總代理」。同時,慧邦漢默公司還在其公司網站以及「鍛造網上展覽會」網站上的顯著位置使用與威爾德摩德公司註冊商標相似的圖案,在「公司簡介」中自稱「美國漢默公司總代理」、「『漢默』商標持有者」、「漢默國際總代理及聯絡處」。威爾德摩德公司認為,「漢默」在業內通常指代威爾德摩德公司及其產品和技術,廣告用語顯然是以「美國漢默」的說法誤導業內人士和相關公眾,使其誤認為雙方有關聯關係,侵犯了威爾德摩德公司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且擅自使用公司英文名稱Weld Mold Company,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慧邦漢默公司和漢默焊接公司立即停止商標侵權行為,即立即停止在行業雜誌廣告、網站、產品包裝上使用威爾德摩德公司的註冊商標或相似圖案;2、慧邦漢默公司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即立即停止在其公司網站上使用帶有「weldmold」字樣的域名,並刪除其公司網站上「公司簡介」中及其在「鍛造網上展覽會」網站所登廣告中所有涉及「美國漢默」、「『漢默』商標」及「漢默國際」的內容;3、慧邦漢默公司和漢默焊接公司共同賠償威爾德摩德公司經濟損失和律師費、公證費、差旅費等維權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10萬元;4、慧邦漢默公司和漢默焊接公司在《鍛造與衝壓》雜誌及《齊魯晚報》上登文向威爾德摩德公司賠禮道歉,內容由法院審定;5、慧邦漢默公司和漢默焊接公司共同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案件事實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1960年12月6日,威爾德摩德公司作為美國密歇根州營利公司成立。1996年,威爾德摩德公司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准註冊「」和「」商標,分別核定使用在第9類的電極商品上和第6類的焊條鋼絲、金屬焊條商品上。2010年1月、4月、6月,2011年1月《Forge》雜誌刊發了相同內容的圖文廣告,該廣告有「WELD MOLD COMPANY 美國漢默公司自1945年服務於鍛造行業,總代理:濟南慧邦漢默實業有限公司、濟南漢默特種焊接有限公司」字樣,配有威爾德摩德公司第898344號商標「」。2011年8月、10月,《鍛造與衝壓》雜誌第276、279期刊發了相同內容的圖文廣告,該廣告有「WELD MOLD COMPANY 美國漢默公司-焊條、葯芯、實芯焊絲,模具數控加工與專用焊接修復設備以及相關的培訓 熱烈慶祝美國漢默「II」代產品即將上市」字樣,並載有威爾德摩德公司、慧邦漢默公司和漢默焊接公司的單位名稱、地址、電話、傳真、網址等信息,配有威爾德摩德公司第898344號商標「」。2012年1月,《鍛造與衝壓》雜誌第282期,慧邦漢默公司刊發了廣告,該廣告有「WELD MOLD MACHINE 漢默國際-焊條、葯芯、實芯焊絲,模具數控加工與專用焊接修復設備以及相關的培訓漢默工藝技術創立者 漢默焊接技術支持與伺服器 漢默特種焊材總代理……」字樣,並載有慧邦漢默公司的單位名稱、地址、電話、傳真、網址等信息,配有「」圖標。2012年4月28日,威爾德摩德公司代理人登陸「」, 打開慧邦漢默公司網頁,標題為「濟南慧邦漢默實業有限公司:美國漢默公司總代理」,其公司簡介稱「濟南慧邦漢默實業有限公司成立於1995年,為『漢默』模具焊接修復工藝技術創立者,『漢默』商標持有者,是一家集漢默國際進口焊接類產品技術支持推廣、銷售、服務、模具及設備部件的焊接修復,模具開發設計,模具、零部件數控及通用設備加工、進出口貿易等業務為一體的多元化企業。是漢默國際總代理及聯絡處」,並配有「」圖標。威爾德摩德公司代理人登陸「net」,進入鍛造模具及鍛造潤滑館頁面,亦有慧邦漢默公司的公司簡介,簡介內容與慧邦漢默公司網頁相同,並配有「」圖標。

慧邦漢默公司成立於1999年2月11日,經營範圍為批發、零售:焊接材料及設備,鋼材,機械設備、電子產品及配件;模具修復技術開發;模具加工、銷售(不含冶鍊);模具設備的維修、安裝;機械加工等。漢默焊接公司成立於2005年1月13日,經營範圍與慧邦漢默公司類似。

一審情況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慧邦漢默公司和漢默焊接公司在《forge》、《鍛造與衝壓》雜誌中所作廣告中以英文將威爾德摩德公司名稱、地址、電話、網址等詳細列出,在顯要位置標註威爾德摩德公司英文名稱及商標標識」或與威爾德摩德公司的商標標識相似標識「」,並將自己企業名稱與威爾德摩德公司並列。慧邦漢默公司在網站公司簡介中使用與威爾德摩德公司商標近似的標識並自稱漢默特種焊材總代理或漢默國際總代理及聯絡處,其目的在於藉助威爾德摩德公司的影響力和知名度,誤導相關公眾,使人誤認為其與威爾德摩德公司有著某種聯繫,以此謀取不正當的商業利益,違反公平競爭原則,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威爾德摩德公司請求保護的域名「weldmold」合法有效,慧邦漢默公司的域名「weldmold-china」與威爾德摩德公司的企業名稱、域名等在先權益相同,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且慧邦漢默公司對該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權益,也無註冊、使用該域名的正當理由。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規定,慧邦漢默公司註冊、使用域名「weldmold-china」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應予停止。綜上,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九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之規定,判決:一、漢默焊接公司、慧邦漢默公司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即立即停止有關廣告宣傳中使用威爾德摩德公司商標標識、公司名稱等藉助威爾德摩德公司商譽的行為;二、慧邦漢默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並註銷「weldmold-china.com」域名;三、慧邦漢默公司、漢默焊接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威爾德摩德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6萬元;四、駁回威爾德摩德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訴情況

慧邦漢默公司不服上述一審判決,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依法撤銷一審判決第二、三項,並改判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威爾德摩德公司承擔。其主要理由是:一、「weldmold-china.com」是經慧邦漢默公司在工信部合法註冊並備案的域名,慧邦漢默公司對該域名有合法的使用權,應受法律保護;二、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中並未規定域名與企業名稱近似就構成不正當競爭,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二審情況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查明:2010年1月《Forge》以及2010年4月、6月的《鍛造與衝壓》雜誌中,慧邦漢默公司刊登圖片廣告,除標註「WELDMOLD COMPANY、美國漢默公司自1945年服務於鍛造行業、總代理濟南慧邦漢默實業有限公司以及威爾德摩德公司第898344號商標「」外,還稱「我們的競爭對手感激我們!因為他們知道美國漢默公司為鍛造模具及設備的修復確立了行業標準。」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慧邦漢默公司註冊並使用「weldmold-china.com」域名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威爾德摩德公司主張慧邦漢默公司註冊使用的「weldmold-china.com」域名,既包含了其企業字型大小「Weld Mold」,又與其域名「weldmold.com」近似,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可見,威爾德摩德公司要求保護的權利既包括其企業名稱權,也包括其域名權。

對於威爾德摩德公司主張保護的企業名稱權,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不得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本案中,根據一、二審查明的事實可知,威爾德摩德公司成立於1960年,早於慧邦漢默公司的成立時間1999年。慧邦漢默公司在《Forge》雜誌刊發圖文廣告稱,「WELD MOLD COMPANY 美國漢默公司自1945年服務於鍛造行業。總代理:濟南慧邦漢默實業有限公司」、「我們的競爭對手感激我們!因為他們知道美國漢默公司為鍛造模具及設備的修復確立了行業標準。」在其網站「」上亦顯示「濟南慧邦漢默實業有限公司:美國漢默公司總代理」、「濟南慧邦漢默實業有限公司成立於1995年,為『漢默』模具焊接修復工藝技術創立者,……是漢默國際總代理及聯絡處」等內容。上述內容皆是慧邦漢默公司對自身進行的宣傳,據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慧邦漢默公司在成立、經營過程中及註冊域名時,對於美國漢默公司即為本案威爾德摩德公司,以及威爾德摩德公司的英文企業名稱「WELD MOLD COMPANY」是明知的,對於威爾德摩德公司在行業內的地位、經營時間、知名度及影響力亦應當是知曉的。故慧邦漢默公司將含有威爾德摩德公司英文企業字型大小的「weldmold-china.com」註冊為公司域名,主觀上具有攀附威爾德摩德公司知名度藉以宣傳自己的不正當意圖,客觀上亦會使相關公眾產生慧邦漢默公司與威爾德摩德公司之間存在某種關聯關係的誤認。該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所倡導的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擾亂了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應當予以禁止。

對於威爾德摩德公司主張的「weldmold.com」域名權利。慧邦漢默公司註冊的「weldmold-china.com」域名與威爾德摩德公司的「weldmold.com」域名相比,整體組成構成近似,主要部分均為「weldmold」,僅有的區別在於有無「-china」後綴,而這種區別並不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兩域名進行區分,與之相反會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weldmold-china.com」是「weldmold.com」域名的中文版,進而將慧邦漢默公司與威爾德摩德公司的產品或服務相混淆。因慧邦漢默公司對域名的主要部分「weldmold」並不享有權利,也無註冊、使用該域名的正當理由,且其註冊「weldmold-china.com」域名的時間為2003年,晚於「weldmold.com」域名的註冊時間1997年,主觀上亦存在利用該域名造成兩公司的產品或服務相混淆的故意,故二審法院認為慧邦漢默公司註冊使用「weldmold-china.com」域名的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的情形,構成不正當競爭。

綜上,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 析

目前法律對企業字型大小的保護主要體現在《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中,也即只有具備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企業字型大小,才可以視為企業名稱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給予保護。從該條規定來看,似乎知名度是企業字型大小獲得保護的前提條件,因為倘若不具有相應的知名度,就難以誤導相關公眾,至少從字面規定上看,並不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引人誤認是他人的商品」的要求。但是從本案的案情來看,被訴侵權方在各種廣告宣傳中對域外企業在行業內的地位大肆渲染描述,將自己與域外企業的信息刊登在同一頁面,並宣稱是該域外企業的總代理。由此可知,被訴侵權方對於域外企業在行業內的知名度及地位是明知的,其攀附域外企業,藉以宣傳提升自己、誤導公眾的主觀惡意是顯而易見的,該行為具有明顯的不正當性。在此情形下,即便該域外企業並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字型大小在境內具有市場知名度,也應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原則性條款對該類不正當競爭行為予以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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