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管部門對於酒駕的行為查的越來越嚴格,很多人在酒後為了避免酒駕就會選擇找代駕,但是這裡面也存在問題,如果代駕在駕車途中撞了人該誰負責任呢?
今天小律就為大家帶來四種代駕情況,不同的情況下發生事故賠償責任的判定不同。
無償代駕是指代駕者與車主間沒有僱傭關係,純粹屬於好意施惠。這種常見的就是親朋好友幫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3條規定:
“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幫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也就是說,這種無償代駕的情況下發生事故,一般先有保險公司賠償,車主自行承擔賠償責任,如果代駕司機在事故中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就要與被代駕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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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個人的有償代駕,是指代駕司機個人接的私活,不屬於任何代駕機構。與被代駕的人通過口頭協議,形成一種臨時的僱傭關係。這下面就存在兩條法律適用:
(1)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9條規定: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2)根據侵權責任法49條相關規定:
因租賃、借用等情況機動車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時候,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所以這種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根據第一條法律就是該由車主承擔責任,但是根據第二條法律就是先由保險公司賠償,不足的部分由代駕人承擔,如果車主在事故中有過錯的,才承擔賠償責任。具體的判定還要根據不同事件,由法官判定。
車主事先和代駕公司簽訂代駕服務書面合同,雙方系委託合同關係。如果發生交通事故,首先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不足以賠償的,賠償責任由代駕公司承擔。
某些酒店會專門為喝酒的顧客免費提供代駕服務,屬於餐飲消費的延伸服務,是消費者與酒店之間消費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如果酒店提供的代駕發生交通事故,表明酒店沒有盡到自己將顧客安全送達目的地的義務,違反了服務合同的約定。如果事故車輛沒有保險或保險不足,應當由酒店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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