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部分經常開車上路的老司機們都免不了小擦小碰,畢竟這也是無法避免的,如果是小事故,雙方只要談好了,也就沒什麼大問題,交警到場後拍照取證完了就可以走了,但是如果情況比較複雜,必須要調查取證才能確定責任歸屬哪一方的,就很麻煩了,因為這個時候要扣車進行處理,不說沒車用會有多不方便,就是那拖車費和停車費也是不小的一筆開支。
但是,根據最新修訂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車主們的福音來了,規定中說明:從2018年5月1日起,“嚴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停車場停放扣留的事故車輛”,同時該規定還寫明“因扣留車輛發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
通俗地解釋一下,意思就是以後交警部門不能指定停車場,事故相關車輛的停放車主也能做主了,而且最關鍵的是,停放期間產生的費用今後由交管部門負責,但是如果是交管部門已經通知車主領取而車主沒有按期領取的,逾期的停車費用就要由車主來承擔了,假如三十天後還是沒有領取,而且公告後三個月也沒有來領取的,被扣留車輛就要被依法處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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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訊息是停車費的問題終於不用車主們擔心了,但是壞訊息是拖車費還是得由車主來掏。
拖車費這方面雖然有市場定價,但實際操作的時候,拖車服務部門或者單位通常都是自己決定價格是多少,因此就造成了不同城市收費不同,甚至還會有趁機獅子大開口的鉅額拖車費,如今很多車主還是不清楚到底該由誰承擔拖車費用,在沒弄清楚的情況下就只能乖乖交錢了今天小編就跟大家說說,拖車產生的費用,到底該由誰來承擔?
根據相關法規規定:
由執法機關承擔拖車費:
1、車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
2、因其他交通違法行為,依法扣留車輛的;因收集證據需要,依法扣留髮生交通事故車輛的。
3、發生依法且可以自行協商解決的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撤離現場而未撤離,造成交通堵塞的。
由當事人承擔拖車費:
1、車輛因故障無法行駛而佔用道路,當事人不在現場或者當事人無法自行移走車輛,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
2、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無法行駛而佔用道路,當事人不在現場或者當事人無法自行移走車輛,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且執法機關不需要因收集證據而扣留事故車輛的。
實際上,違規執法的現象在現實生活中時有發生,但是很多車主由於不清楚法律規定究竟是怎麼樣的,所以也就不能保持清醒,只能被相關部門牽著鼻子走,哪怕是遇到不合理收費,想的也是交錢買教訓,很多時候自己的合法權益就遭到了損害,所以各位車主朋友們不僅要注意安全駕駛、規範駕駛,更要學會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再遇到執法不公的現象,要敢於站出來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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