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2016年4月21日,福建省漳州市工商局依法對漳州市W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其涉嫌銷售大氣汙染物排放超過標準的多用途貨車,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W公司自2015年3月起至案發時止,共從長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購進2輛長城牌多用途貨車,置於其經營場所對外加價銷售,尚未售出。W公司提供了2輛多用途貨車的合格證影印件,均註明車輛的排放標準為GB18352.3-2005國Ⅳ。辦案人員依法對上述2輛多用途貨車予以扣押並送檢。廈門環境保護機動車汙染控制技術中心檢驗後出具檢驗報告,結論均為排放超標。
辦案機關認為,當事人銷售大氣汙染物排放超過標準貨車的行為違反了《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違法貨值金額164000元。根據《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漳州市工商局對當事人作出了罰款295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對上述車輛排氣處理系統進行整改,整改後仍無法達到汙染物排放標準的,予以沒收、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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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收集
排放達不到國Ⅳ標準的情況在搭載柴油發動機的非乘用車輛上較為突出。辦案人員調查時,迅速鎖定了當事人銷售的2輛長城牌多用途貨車的有關證據。
1.對涉案車輛的品牌、型號、排量、發動機號、車架號,進行拍照記錄。
2.根據現場鎖定的車輛車架號、發動機號,要求當事人提供對應的車輛合格證。
3.對車輛合格證上的明示排放標準進行鎖定。調取該車型的型式核準證書。
4.對涉案車輛採取行政強制措施。聯絡專業車輛運輸公司,將扣押車輛運往廈門送檢。
分 析
嚴格執行國家對機動車排放的標準,對保護環境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根據相關國家規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新銷售的車輛必須達到國IV的排放標準。部分汽車廠家由於庫存的國III車輛較多,於是採取了偷樑換柱的做法,將國III車輛的銘牌換成國IV車輛的銘牌,冒充國IV的車輛上市銷售。針對這種情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該不該管?能否主動履職?實施檢查後,如何對車輛進行識別、鑑定?怎樣定性處罰?諸多難題困擾著執法辦案人員。
產品質量的特性包含功能性、耐用性、安全性和環保性。近年來,產品質量的環保性問題引起各級政府的高度重視,相關部門不缺位、不失位,切實地擔負起產品環保性質量監管職責。2016年1月1日,新《大氣汙染防治法》施行。新《大氣汙染防治法》從修訂前的七章66條擴充套件到現在的八章129條,對大氣汙染防治的各個方面從嚴作出了規定。新《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進口、銷售超過汙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職責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銷燬無法達到汙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進口行為構成走私的,由海關依法予以處罰。該條規定賦予了工商部門監管此類違法行為的職責。2014年10月29日,國家工商總局公佈《工商總局關於加強汽車市場監管的指導意見》,明確要求各級工商機關切實加強機動車市場監管。
辦案啟示
《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條的罰則與《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一致,契合《產品質量法》的立法精神。機動車汙染物排放超標行為具有獨特的危害性,納入質量體系監管體現了我國對環境保護的高度重視。
在查辦此類案件時,執法人員要深刻領會中央精神,嚴格環保質量監管執法。是否僅因機動車汙染物排放超標就以整車價值作為罰款數額基本依據的“貨值”?辦案過程中,執法人員存在處罰過嚴的疑慮。新《大氣汙染防治法》明確規定以貨值(即整車價值)作為罰款數額基本依據,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鐵腕治汙的堅定決心,工商部門也應嚴格按照處罰幅度實施監管處罰。
根據《大氣汙染防治法》的規定,對經檢驗汙染物超標的機動車在整改後再次檢驗,檢驗不合格予以沒收。實踐中,只有生產企業掌握車輛的技術參數,因此,監管部門應當要求當事人與廠家協調,由車輛生產企業負責車輛整改,整改合格後的車輛應重新核發新的整車合格證。
辦案人員舉一反三,針對微卡車(小型載貨汽車)開展了檢查,共立案查辦銷售汙染物排放超標機動車案件14起,涉及國內20家知名機動車生產企業19個品牌,經檢驗不合格率65.7%,依法罰款263.4萬元。系列案件得到了當事人、相關生產廠家的充分理解,無一起案件提起聽證、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福建省工商局 劉徵穎)